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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践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1-09-09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文

           院教发〔200237(附件1)20179月修订)

     

    关于实践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类实践教学是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主要途径。为加强实践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训()

    1.实训项目的开设,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教学实训项目要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凡具备条件的实训项目必须全部开出,未经论证、无法确保安全的实训项目禁止开设。

    2.所有实训课都必须有实训指导书和实训报告,实训指导书由任课教师编写。

    3.任课教师在编写学期授课计划时,应编写出相应的实训()计划。

    4.一经落实的实践教学项目,必须按计划开出,不应轻易改变。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按调课规定手续办理。

    5.任课教师在讲课前,必须认真编写实训课教案、讲稿。如发现无教案、讲稿及其他教学材料上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实训教学基本程序:任课教师提出实训申请、实训室确认、部门领导审批、向实训室下达任务、实训课前准备、实训教学环节、整理内务、填写记录、清扫卫生。

    7.任课教师和实训室管理人员要根据“实训教学申报单”,提前做好实训准备。新开课和技能性强的项目要预做实训,以确保实训课顺利进行。如因准备不足而使实训不能按规定开出的(如因突然停电等特殊原因除外),按教学事故处理。

    8.任课教师在实训开始前,必须认真向学生讲清实训目的、实训原理、实训方法、实训步骤和安全事项等要点,并指导学生操作。

    9.任课教师必须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训教学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训室安全管理由系部主任负责,课堂安全由任课教师负责。

    10.任课教师(含辅导教师)在实训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岗,一经发现,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11.实训期间,教师要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培养,增强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严禁随意倾泄有毒废液。

    12.实训教师要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有毒、有害化学实验药品、易燃易爆实验材料等的安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杜绝火灾、爆炸、伤害、设备损坏等公共安全事故,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

    13.任课教师必须及时、认真批改实训报告,并做好成绩汇总和录入工作。

    14.实训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填写“实训日志”和“实训室、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等,以此作为统计实训开出率、实训仪器设备利用率及实训室管理人员工作量的依据。

    15.实训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对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及实训场所等进行清理,始终保持实训场所的整洁。

    16.实训室管理人员对其所负责的实训室,必须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由管理人员自己排除,对于大型精密设备维护,其修理费用较高的,应由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系()负责人审核,报请学院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维修。仪器、设备维修后,应及时填写维修记录。

    17.任课教师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以综合职业技能素质培养为导向,积极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新开发的实训项目应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由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存档。

    二、实习

        1.各系()的各类实习由系()根据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要求,具体安排、组织实施。

    2.各系()应提前做好实习计划,编制好《实习工作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实习名称、实习地点、实习时间、实习内容、实习指导教师及大体实习日程表。《实习工作方案》应由系()制订,经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实施。

    3.学生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

    4.凡在校外实习的,系()主任或指导教师必须在实习两周前深入实习地点,熟悉情况,并会同实习现场有关人员制订具体的实习日程,并落实好食宿、现场指导教师聘请、实习安全等工作。

    5.学生实习离校前,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进行思想动员,布置实习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还要认真进行安全教育,保密教育。

    6.学生在基地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领导工作,检查考核工作,思想、纪律及安全工作,按实习大纲要求全面完成实习任务。在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师对违纪学生有临时处理决定权,处理后,应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7.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师要以身作责,加强对学生组织领导工作,严格纪律,严格考勤。

    8.实习过程,实习指导教师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实习场所,特殊情况,可按正常请假手续办理。凡随意离岗一经发现按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9.学生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若遇特殊情况,实习指导教师批准权限为两天;系()主任批准权限为一周,一周以上由教学副院长批准。

    10.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11.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要主动向所在实习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以求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主动搞好校企(厂)关系。

    12.实习期间,系()应加强对实习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3.实习结束后,每位同学都要根据大纲要求,认真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认真批阅实习报告。

    14.实习结束前,指导教师(可聘请实习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办法可采用实习期间表现、评阅实习报告、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15.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应从五个方面建立考核标准:a.政治思想表现;b.实习态度;c.遵章守纪情况;d.应知应会情况;e.实习报告编写质量。实习成绩可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

    16.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在两周内将学生实习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纸质材料报送教务处备案,实习原始资料装订好上交系(部)存档。

    17.凡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实习者,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应补实习(可参与下一级学生实习)。若补实习其成绩仍不及格或毕业前无法补的,不发毕业证书,发给其结业证书。须在参加工作后一年内补上,经考核及格者,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18.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实习成绩定为不及格:一是实际实习时间不足计划时间的三分之二者;二是实习期间,造成事故,影响较大者;三是实习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影响较坏者;四是没有完成实习报告者。

    三、附则

    19、本规定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20、本规定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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