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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1-10-28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文

     

    院教发〔2011〕8号(2018年6月修订)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是学院独自或与政府、行业及企业联合,在校内建设具有生产功能的实训基地,通过产品生产、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生产性过程,贯彻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和实践技能的实训基地。

    第二条 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要围绕产业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集中投入、重点建设、多方共建和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合理规划,在运行上以“规模化生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指导思想,不断创新实训基地生产经营模式,形成良好的校内实训基地运作机制,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为全面规范学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管理,为教学、实训、研发、生产示范、技术培训、技能鉴定等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四条 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承担以下基本功能:完成一体化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承担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考核工作;承担创新创业实践和创业项目孵化任务;进行教学改革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逐步发展成为教学、实训、培训、创新创业、技能鉴定、生产示范、科研、社会服务八位一体的综合性基地。

    1.教学实训功能: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首先必须满足专业一体化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需要。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一体化教学、实训教学、创新创业实践和创业项目孵化任务,充分利用基地的实训条件,为专业教师和学生提供职业化、企业化的真实实训环境。基地要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创新性实训项目的比例,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开拓创新精神、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培训功能:一是面向学生开展专业技能训练和岗位培训,为就业打下坚实基础;二是面向行业、企业和农民开展岗前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提高服务社会能力;三是承担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培训职能,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和服务水平。

    3.职业资格鉴定功能:与行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合作,依托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设备和设施,面向学生和社会人员开展技能鉴定工作。

    4.产品生产功能:面向市场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获得经济效益,变消耗性实验实习为创造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实训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5.技术研发功能:支持教师承担科研任务,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6.社会服务功能:通过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展示,大力宣传和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辐射带动区域规模化生产水平。

    第三章 基地分类及运行管理

    第五条 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为教学主导型、科研主导型、生产服务型、自主创业型、生产示范型和校企合作型等六种类型。

    第六条 教学主导型:以承载教学任务为主体的基地,主要完成一体化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基地教学所需耗材和设备设施等投入由学院承担,经系部审核、学院论证后,由学院统一采购。基地由实训中心统筹管理,各系部承担具体管理和监管职能,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做好耗材管理、资产管理、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同一品种(类型)的基地,根据课程或者技能项目开出需要,由系部论证确定教学主导型基地1-2个,基地负责人按年度向学院提交基地的使用和生产情况总结报告,并提出下一循环的建设计划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 科研主导型:以服务科研工作为主体的基地,学院支持教师自主开展或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政府部门联合开展科技攻关,经学院或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项目团队在完成科研任务的同时,应承担相关课程实训和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基地由实训中心和科研处统筹管理,各系部承担具体管理和监管职能,项目主持人组织实施。基地教学、科研所需耗材和设备设施等投入,经系部充分论证后报实训中心和科研处,学院组织论证后由学院统一采购。项目主持人应做好耗材管理、资产管理、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项目主持人按年度向科研处和实训中心提交阶段性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结束后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八条 生产主导型:主要承载生产、示范等功能。原则上由农科教服务中心负责统筹管理、统一经营,生产示范项目由学院统一组织论证,按项目进行预算管理,实行绩效考核,支出与收益由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生产主导型基地也应承担相关课程教学、实训和培训等任务。生产主导型基地按年度提交生产计划、总结和总体经营绩效评价情况,由实验实训中心和财务处负责监管,经实训基地管理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组织论证后实施。

    第九条 自主创业型:学院鼓励师生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经营生产项目,学院提供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保障,师生利用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资源进行创业实践,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成熟且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原则上每年需要与学院签订项目合同,向学院上交水电、固定资产折旧和租金,上缴额度由实训基地管理委员会确定,教师主持创业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三项。学生创业项目可免收租金、水电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学生创业项目必须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师生创新创业项目由系部论证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校企合作型: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型和项目合作型两种模式。

    1.企业经营管理型,学院以土地、场地或设备设施等方式投入,企业租赁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按年度交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并根据专业需要承担相应的实践教学和学生顶岗实训任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必须有利于支撑学院主体专业群总体发展方向,租金由学院实训基地管理委员会确定,企业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提交实训基地管理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后实施。企业经营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项目安全负总责。

    2.项目合作型:学院以现有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参与合作,原则上项目运营费用如耗材、水电费等由企业投入,企业应支付相应场地占用费、设备使用维护折旧费和人员劳务费等费用,并参照项目产品市场价值,收取一定额度效益分成(10-30%)。合作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合作型基地由项目团队主体进行管理,项目须经系部同意,实训基地管理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基地必须优先安排好教学、实训和技能大赛等后,才能对外承接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应管理规定做好耗材管理、设施设备等资产管理、场地管理和安全管理,确保教学、实训及培训等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严格按照实训基地安全准入要求,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对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进行认真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数据。相同类型项目应进行统一经营。各个项目应在适合的场地安置相应标识牌,标示出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商品(品种)名称、技术(栽培)模式及其他试验或创新点等。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由学院实训基地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由学院领导、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及各系部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统筹协调解决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购置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由学院统筹,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即学院提供场所、设备设施,各系部对所属实训基地的运行管理负全责。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处理生产性实训基地日常工作的具体事务,对实训基地进行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性实训基地管理部门(系部)的职责是:对基地的建设、教学情况、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统筹、检查、考核和指导,对日常经费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培训部作为主管部门之一,主要职责是:对基地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核、评估、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依托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在培训部备案,便于工作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总务处、保卫处作为基地的后勤保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基地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并对设备、材料的保管和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基地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十八条  实训基地建设应按照“物尽其用、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进行优化配置、优化组合,盘活存量、共享共用。尽量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增添实验实训设备要认真选型,正确把握适度超前界限,做到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防止脱离实际超功能、超规格、超标准配置现象;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实训能力。

    第十九条  生产性设备的采购采取集中采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对固定资产购置按规定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投入的仪器设备及房屋、土地等设施,供各实训基地使用,按资产管理科要求维护和管理,不得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要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经系部领导同意,学院领导批准,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检查、指导、考核制度,对各个生产性实训基地管理情况实行绩效考核,纳入对系部教师和领导考评指标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与以往有关实验实训室管理的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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