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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实训室安全手册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1-11-07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实训室安全手册

     

     

     

     

     

     

     实验实训中心编印

     

       

    一、一般安全守则 3

    二、消防安全 5

    (一)常见消防安全隐患 5

    (二)一般灭火措施 6

    (三)火灾逃生 8

    三、水电安全 11

    (一)用电安全 11

    (二)触电救援 11

    (三)用水安全 12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 13

    (一)化学品采购 14

    (二)化学品保存 14

    (三)化学品使用 15

    (四)化学废弃物处置 15

    (五)应急救援 17

    五、生物安全 19

    六、特种设备安全 22

    (一)高压设备 22

    (二)起重机械 23

    (三)气体钢瓶 23

    七、设备设施安全 25

    (一)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总体要求 25

    (二)高温设备 25

    (三)高转速设备 26

    (四)机械加工设备 27

    (五)冰箱(冰柜) 28

    (六)通风柜 28

    (七)应急设备 29

    八、常用应急电话 30

    九、常见安全标志 31

    附录: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32

    I学生实验实训守则 32

    II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33

    III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40

    IV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44

    V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试行规定 48

    VI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51

    VII实训室(基地)安全承诺书 52

     

     

    一、一般安全守则

    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课堂。

    1、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熟悉并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实验室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系部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运行,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一名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

    3、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均要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4、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张贴或悬挂在实验室明显的位置上。

    5、危险性场所、设备、设施、物品等应粘贴警示标识。

    6、特种设备、辐射以及生物实验操作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危险化学、辐射和生物实验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实验的性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7、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在放置的容器上粘贴标识后存放在专柜中储存;严格执行“五双”管理措施(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两本账、两人使用),建立领用、存储台账,并做好实验记录。

    8、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废物应按学院要求,进行分类收集暂存,由学院联系有资质的企业统一转移处置。

    9、保持实验室整洁和地面干燥,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保持消防通道通畅,便于开关电源及取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

    10、实验中人员不得脱岗,进行危险实验时需有2人同时在场。

    11、进入实验室应了解潜在的安全隐患和应急方式,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12、实验人员应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使用前,应确认其使用范围、有效期及完好性等,熟悉其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

    13、在实验室内禁止吸烟、进食、睡觉、使用燃烧型蚊香,禁止使用电炉和电暖器等取暖设备;禁止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追逐、嬉闹。在化学类实验室、高温场所不得佩戴隐形眼镜。

    14、每次实验前应向学生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或值班人员要及时清理,临时离开实验室,应随手锁门;最后离开实验室,应关闭水、电、气、门窗等,并做好记录。

    15、仪器设备不得开机过夜,如确有需要,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特别要注意空调、电脑也不得开机过夜。

    16、熟悉实验室内及周边应急救援设施的位置,并能正确使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得冒险作业。

    17、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时应遵循“冷静对待、正确判断;及时行动、有效处理;报告主管、通告旁人;控制不住、及时撤离;相互照应、自救他救”的原则。

     

     

    二、消防安全

    (一)常见消防安全隐患

    近年来,随着高校对实验室的资金投入逐步增加,购置的高端仪器设备也逐年增多,导致电源容量不足,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增多;同时,实验室存放使用种类繁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人员伤亡大、难以扑救,历来是高校防火的重点部位。

    1、实验室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3、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4、电器设备和线路、插头插座老化,电器产品不合格;

    5、易燃、易爆物品(如氢气、氮气、氧气等)随意堆放;

    6、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7、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8、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随意混合放置;

    9、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不足,消防器材不能正确使用;

    10、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一般灭火措施

    一切灭火措施,都是为了破坏已产生的燃烧条件。根据物质燃烧原理和同火灾作斗争的实践经验,从灭火的原理分,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四种:隔离灭火法,如将火源处或其周围的可燃物质隔离或移开;窒息灭火法,如用沙土、水泥、湿麻袋、湿棉被等不燃或难燃物质覆盖燃烧物;冷却灭火法,如用水扑救火灾;抑制灭火法,如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校内常用灭火措施是干粉灭火器和消火栓,掌握一般灭火措施的同时应学会拨打火灾报警电话。

    1、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使用前,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数次,使瓶内干粉松散;站在距离起火点3米左右处,如在室外使用时,应占据上风方向,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v拔下保险销,对准火焰根部压下压把喷射;在灭火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直立状态,不得横卧或颠倒使用;灭火后防止复燃;

    注意:经常检查灭火器压力阀,指针应指在绿色区域,红色区域代表压力不足,黄色代表压力过高。

     

    2、消火栓使用方法

    v打开消火栓门,按下内部火警按钮(按钮是报警和启动消防泵);一人接好枪头和水带,奔向起火点;另一人接好水带和阀门口;逆时针打开阀门水喷出即可;

    注意:电起火要确定切断电源。

     

    3、如何拨打报警电话

    报警内容:起火单位(含楼宇和房间号),起火物品,火势大小有无易爆、易燃、有毒物品,是否有人被围困以及报警人的信息(姓名、单位、部门和电话号码)。

    要求:注意听消防值班人员的询问,要正确、简洁地予以回答,待值班员说明消防队已派员出警,方可挂断电话。报警后,要立即派人到校门口迎候消防人员,尽快带领赶赴火场。

    (三)火灾逃生

    火灾几乎是我们身边最普遍,也最可能遭遇的灾难,对我们来说,掌握一定的火灾逃生自救知识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在火场中的人可能受到烧伤、窒息、中毒、爆炸危害、倒塌物砸埋和其他意外伤害,所以火场避险的基本原则就是趋利避害,逃生第一。

    1、熟悉环境,临危不乱。来到一个新环境,先要了解和熟悉环境,察看逃生通道。每个人对自己工作、学习或居住所在的建筑物的结构及逃生路径平日就要做到了然于胸,熟悉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及自救逃生的方法。

    2、明辨方向,迅速撤离。突遇火灾时,首先要强令自己保持镇静,千万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乱冲乱撞。撤离时要注意,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地方跑,要尽量往楼层下面跑;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通过阳台、气窗等通往室外逃生。

    3、简易防护,掩鼻匍匐。火场逃生时,经过充满烟雾的路线,可采用毛巾、口罩打湿折叠8层蒙住口鼻,匍匐撤离,以防止烟雾中毒、预防窒息。另外,也可以采取向头部、身上浇冷水或用湿毛巾、湿棉被、湿毯子等将头、身裹好后,再冲出去。

    4、善用通道,切莫入梯。在失火的楼房内,逃生不可使用电梯,应通过防火通道走楼梯脱险。因为失火后电梯竖井往往成为烟火的通道。并且电梯随时可能发生故障。

      

     

     

     

     

     

     

     

    5、不入险地,不贪财物。火灾发生时,人的生命最重要,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服或寻找、搬运贵重物品上。已逃离火场的人,千万不要重返险地。

    6、传递信号,寻救援助。被烟火围困时,尽量呆在阳台、窗口等易于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在白天可向窗外晃动鲜艳的醒目物品等;在晚上,可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敲击东西,及时发出有效求救信号。

     

     

     

     

     

     

     

     

     

     

    7、火已及身,切勿惊跑。火场上如果发现身上着了火,惊跑和用手拍打,只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补充,促旺火势。正确的做法是赶紧设法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8、避难场所,固守待援。假如用手摸房门已感到烫手,此时一旦开门,火焰与浓烟势必迎面扑来。我们首先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湿布等塞住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然后不停用水淋透房间,防止烟火渗入,固守房间,等待救援人员达到。

    9、缓降逃生,滑绳自救。高层、多层建筑发生火灾后,可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并用水打湿后,从窗台或阳台沿绳滑到下面的楼层或地面逃生。

    即使跳楼也要跳在消防队员准备好的救生气垫或 4层以下才可考虑。如有可能,要尽量抱些棉被、沙发垫等松软物品或打开大雨伞跳下。跳楼虽可求生,但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要慎之又慎。

     

     

     

     

      

    三、水电安全

    (一)用电安全

    1、实验室电路容量、插座等应满足仪器设备的功率需求:并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大功率的用电设备需单独拉线。

    2、确认仪器设备状态完好后,方可接通电源。

    3、电器设施应有良好的散热环境,远离热源和可燃物品,确保电器设备接地、接零。

    4、不得擅自拆、改电气线路、修理电器设备;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5、使用电器设备时,应保持手部干燥。当手、脚或身体沾或站在潮温的地板上时,切勿启动电源开关、触摸通电的电器设施。

    6、对于长时间不间断使用的电器设施,需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7、对于高电压、大电流的危险区域,应设立警示标识,不得擅自进入。

    8、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场所,应避免产生电火花或静电。

    9、发生电器火灾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尽快拉闸断电后再用水或灭火器灭火。在无法断电的情况下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不导电灭火剂来扑灭火焰。

    (二)触电救援

    1、尽快让触电人员脱离电源。应立即关闭电源或拔掉电源插头。若无法及时找到或断开电源,可用干燥的木棒、竹竿等绝缘物挑开电线,不得直接触碰带电物体和触电者的身体。

    2、实施急救并求医。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迅速将其移到通风干燥的地方仰卧。若触电者呼吸、心跳均停止,应在保持触电者气道通畅的基础上,立即交替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等急救措施,同时立即拨打“120”,尽快将触电者送往医院,途中继续进行心肺复苏术。

    3、人工呼吸施救要点

    (1)将伤员仰头抬颏,取出口中异物,保持气道畅通;

    (2)捏住伤员的鼻翼,口对口吹气(不能漏气),每次1-1.5秒,每分钟12-16次;

    (3)如伤员牙关紧闭,可口对鼻进行人工呼吸,注意不要让嘴漏气。

    4、胸外按压施救要点

    (1)找准按压部位:右手的食指和中指沿触电者的右侧肋弓下缘向上,找到肋骨和胸骨接合处的中点;两手指并齐,中指放在切迹中点(剑突底部),食指平放在胸骨下部;另一只手的掌根紧挨食指上缘,置于胸骨上,即为正确按压位置;

    (2)按压动作不走形:两臂伸直,肘关节固定不屈,两手掌根相叠,每次垂直将成人胸骨压陷3~5厘米,然后放松;

    (3)以均匀速度进行,每分钟80次左右。

    (三)用水安全

    1、了解实验楼自来水各级阀门的位置。

    2、水龙头或水管漏水、下水道堵塞时,应及时联系修理、疏通。

    3、水槽和排水渠道必须保持畅通。

    4、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

    5、定期检查冷却水装置的连接胶管接口和老化情况,及时更换,以防漏水。

    6、需在无人状态下用水时,要做好预防措施及停水、漏水的应急准备。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

     

     

     

     

     

     

     

     

     

     

     

     

     

     

     

     

     

     

     

     

    (一)化学品采购

    1、—般化学品需通过系部论证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后统一由资产科采购。

    2、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需通过实验实训中心与保卫处审核,院领导批准,报牡丹江市公安局进行备案审批,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3、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获取)、私下转让危险化学品。

    (二)化学品保存

    1、一般原则

    (1)所有化学品和配制试剂都应贴有明显标签,杜绝标签缺失、新旧标签共存、标签信息不全或不清等混乱现象。配制的试剂、反应产物等应有名称、浓度或纯度、责任人、日期等信息。

    (2)存放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整洁、通风、隔热、安全、远离热源和火源。

    (3)实验室不得存放大桶试剂和大量试剂,严禁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品及强氧化剂;化学品应密封、分类、合理存放,切勿将不相容的、相互作用会发生剧烈反应的化学品混放。

    (4)实验室需建立并及时更新化学品台帐,及时清理废旧化学品。

    2、危险品分类存放要求

    (1)剧毒化学品需存放在不易移动的保险柜或带双锁的冰箱内,实行“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保管、双本账”的五双制度,并切实做好相关记录。

    (2)易爆品应与易燃品、氧化剂隔离存放,宜存于20度以下,最好保存在防爆试剂柜、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内。

    (3)腐蚀品应放在防腐蚀试剂柜的下层;或下垫防腐蚀托盘,置于普通试剂柜的下层。

    (4)还原剂、有机物等不能与氧化剂、硫酸、硝酸混放。

    (5)强酸(尤其是硫酸),不能与强氧化剂的盐类(如: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混放;遇酸可产生有害气体的盐类(如:氰化钾、硫化钠、亚硝酸钠、氯化钠、亚硫酸钠等)不能与酸混放。

    (6)易产生有毒气体(烟雾)或难闻刺激气味的化学品应存放在配有通风吸收装置的试剂柜内。

    (7)金属钠、钾等碱金属应贮存于煤油中;黄磷、汞应贮存于水中。

    (8)易水解的药品(如:醋酸酐、乙酰氯、二氯亚砜等)不能与水溶液、酸、碱等混放。

    (9)卤素(氟、氯、溴、碘)不能与氨、酸及有机物混放。

    (10)氨不能与卤素、汞、次氯酸、酸等接触。

    (三)化学品使用

    1、实验之前应先阅读使用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了解化学品特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严格按实验规程进行操作,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尽量少用,或用危险性低的物质替代危险性高的物质。

    3、保持工作环境通风良好。使用化学品时,不能直接接触药品、品尝药品味道、把鼻子凑到容器口嗅闻药品的气味。

    4、严禁在开口容器或密闭体系中用明火加热有机溶剂,不得在烘箱内存放干燥易燃有机物。

    5、实验人员应佩带防护眼镜、穿着合身的棉质白色工作服、长衣长裤、袜子及采用其他防护措施。

    6、使用碱金属(钾、钠等)时,应避免与水或含水试剂混合。

    (四)化学废弃物处置

    1、实验室的废弃化学试剂和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废物,严禁向下水道倾倒或随垃圾丢弃,不可将废弃的化学试剂放在楼道、阳台、庭院等公共场合。

    2、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师生环保意识。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3、产生和排放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申报、收集、储存、转运、处置等工作。

    4、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随意丢弃。

    5、学院根据实验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发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废弃物收集容器至各系(部),容器按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重金属废液、酸废液、碱废液)及固体废物分类循环使用。

    6、废液容器为HDPE材质的5L10L20L的方(圆)桶,使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圈,外盖能严丝合缝,使用时不可盛装过满,须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

    7、实验室废液收集容器须粘贴《实验室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实验室名称、房间号、废液种类、性质等信息,同时,各系部还应建立对应的实验室废弃物暂存记录台账,对每次倒入废液的名称、主要成分、性质以及该批次废液的处理时间进行登记。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8、各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防止外包装破损,并加以标注。

    9、医药生物废物应进行高压灭菌或消毒药水24小时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尖锐性器械用专用方盒盛放并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需高压灭菌;动物尸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

    10、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登记,建立处置档案。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实验室名称、日期、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11、危险废弃物由学院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储存、利用、处置。

    (五)应急救援

    发生化学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老师,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应急救援,然后送医院治疗。

    1、化学烧伤

    应立即脱去沾染化学品的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长时间冲洗,避免扩大烧伤面。烧伤面较小时,可先用冷水冲洗  30分钟左右,再涂抹烧伤膏;当烧伤面积较大时,可用冷水浸湿的干净衣物(或纱布、毛巾、被单)敷在创面上,然后就医。处理时,应尽可能保持水疱皮的完整性,不要撕去受损的皮肤,切勿涂抹有色药物或其它物质(如红汞、龙胆紫、酱油、牙膏等),以免影响对创面深度的判断和处理。

    2、化学腐蚀

    应迅速除去被污染衣服,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或用合适的溶剂、溶液洗涤受伤面。保持创伤面的洁净,以待医务人员治疗。若溅入眼内应立即用细水冲洗;如果只溅入单侧眼睛,冲洗时水流应避免流经未受损的眼睛。

    3、化学冻伤

    应迅速脱离低温环境和冰冻物体,用40℃左右温水将冰冻融化后将衣物脱下或剪开,然后在对冻伤部位进行复温的同时,尽快就医。对于心跳呼吸骤停者要施行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严禁用火烤、雪搓、冷水浸泡或猛力捶打等方式作用于冻伤部位。

     

     

    4、吸入性化学中毒

    (1)采取措施立即切断毒源(如关闭管道阀门、堵塞泄漏的设备等);并通过开启门、窗等措施降低毒物浓度。

    (2)救护者在进入毒区抢救之前,应佩戴好防护面具和防护服。

    (3)尽快转移病人、阻止毒物继续侵入人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同时拨打120求救。

    5、误食性化学中毒

    (1)误食一般化学品。为降低胃内化学品浓度,延缓其被人体吸收的速度,保护胃粘膜,可立即吞服牛奶、鸡蛋、面粉、淀粉、搅成糊状的土豆泥、饮水等,或分次吞服含活性炭(一般 10~15克活性炭大约可以吸收 1克毒物)的水进行引吐或导泻,同时迅速送医院治疗。

    (2)误食强酸。立刻饮服200毫升0.17%氢氧化钙溶液、或200毫升氧化镁悬浮液、或60毫升3~4%的氢氧化铝凝胶、或者牛奶、植物油及水等,迅速稀释毒物;再服食10多个打溶的蛋做缓和剂。同时迅速送医院治疗。急救时,不要随意催吐、洗胃。因碳酸钠或碳酸氢钠溶液遇酸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故不要服用。

    (3)误食强碱。立即饮服500毫升食用醋稀释液(1份醋加4份水),或鲜橘子汁将其稀释,再服食橄榄油、蛋清、牛奶等。同时迅速送医院治疗。急救时,不要随意催吐、洗胃。

    (4)气体爆炸

    应立即切断电源和气源、疏散人员、转移其他易爆物品,同时拨打火警电话119。

     

    五、生物安全

    1、生物安全的定义

    由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所能造成的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潜在威胁,及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

    2、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根据对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护措施,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四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一级(BSL-1)、生物安全水平防护二级(BSL-2)、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三级( BSL-3)和生物安全水平防护四级(BSL-4)。

    其中,(1)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一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2)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二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3)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三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4)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四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3、不同等级实验室操作规范与安全防护

    (1)BSL-1实验室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的基本要求

    实验操作一般无须使用生物安全柜等专用安全设备;

    工作人员在实验时应穿工作服,配戴防护眼镜;

    工作人员手上有皮肤破损或皮疹时应戴手套;

    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

    实验室围护结构内表面应易于清洁,地面应防滑、无缝隙,不得铺设地毯,实验台表面应不透水,耐腐蚀、耐热。实验室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设置纱窗。

    (2) BSL-2实验室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的基本要求

    可能产生致病微生物气溶胶或出现溅出的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处理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当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在外部操作时,为防止感染性材料溅出或雾化危害,必须使用面部保护装置(护目镜、面罩、个体呼吸保护用品或其他防溅出保护设备)

    在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不得穿着或者携带外出,用过的工作服应先在实验室中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v实验过程中应戴手套,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且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3) BSL-3实验室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的基本要求

    实验室中必须安装Ⅱ级或Ⅱ级以上生物安全柜;

    所有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在进行感染性组织培养,有可能产生感染性气溶胶的操作时,必须使用个体防护设备,当不能安全有效地将气溶胶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时,应使用呼吸保护装置。

    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前,应在专用的更衣室,穿戴特制的工作服或其他防护服,工作完毕必须脱下工作服,不得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重复使用的工作服必须先消毒后清洗。

    工作时必须戴手套(最好两副为宜),一次性手套必须先消毒后丢弃。

    (4)BSL-4实验室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的基本要求

    (5)采用独立建筑,或在公共建筑物中实验室处于完全隔离;

    (6)操作人员穿戴独立的生命支撑系统个人防护服;

    (7)具有独立通风系统和排风除污系统;

    (8)实验室工作状态时保持环行走廊和气锁有25Pa压差,实验室核心区域与外界有60Pa的压差;

    (9)一切实验操作应在IIIII级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10)所有的污物、污水等废弃物应在密闭条件下彻底消毒。

     

     

    4、生物危险标志

    (1)生物安全标示

    (2)实验室准入规定

    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警告标志,实验室涉及危险度高于Ⅱ级的微生物时,在实验室入口处应标有国际通用的生物危害警告标志(如上图);

    经实验室安全培训并通过安全测试的人员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其他人员不能进入;

    任何与实验无关的动物不能带入实验室。

    5、生物废弃物处置

    生物废弃物简称生物废物,是生物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包括使用过的、过期的、淘汰的、变质的、被污染的生物样品(制品)、培养基、动物尸体、已感染组织、血液、培养液等。动物尸体、已感染组织、血液、培养液等是生物废物中高危废物,必须先经冷冻、灭活、灭菌、消毒等方式处理后,再转移到专业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物废物不可作为一般城市生活垃圾处置。

    6、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实验室门口须有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并保持关闭,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入内。

    7、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藏由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做好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采购、保藏、实验、销毁记录。

    8、应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物品、设备等进行消毒。

    9、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须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内进行,严禁在其他场所进行。

    10、使用动物需向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索要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并遵循“3R”(即“减少、代替和优化”)原则,尽可能用别的方法或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

    11、发现事故,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影响范围,并向学院领导、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报告。

    六、特种设备安全

    (一)高压设备

    1、高压设备由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操作,熟悉和掌握高压设备的性能及原理,按照说明书使用,具备日常保养和维护能力。

    2、坚守工作岗位,具有安全意识,不擅自离岗,如需离开一定有专人代为看管,同时做好交接班登记。

    3、工作前检查高压设备电源及性能是否良好,试验室内仪器,仪表和装置应定置摆放,妥善管理,做好防尘、防震、防高温,坚持班前清洁,班后整理。

    4、每日记录高压设备使用的时间、次数和使用人员名称。

    5、对各类高压校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对运行状态正确标识。

    6、对高压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给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7、操作人员不得违规操作,否则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二)起重机械

    1、起重机械设备需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有效。

    2、起重机械从业人员须经过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在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前,应认真检查。

    4、起重机械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物体。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机械操控范围内严禁站人。

    (三)气体钢瓶

    1、实验气体原则上须从学校招标确定的实验气体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2、使用单位应拒绝接收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瓶没有安全帽和防震圈、气瓶颜色缺失、气瓶缺乏检定标识等的气体钢瓶,并及时报告实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使用单位需检查所采购气体钢瓶的技术检验标签、钢印、标识等信息,不得擅自更改气体钢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气体钢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腐蚀物品,应远离热源,并保持通风和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和强烈震动,实行分类分处隔离存放,不得混放(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不得存放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单独用于存放气体钢瓶的房间和气柜需上锁并专人管理。

    5、气体钢瓶须妥善固定,做好气体钢瓶和气体管路标识,并悬挂气体钢瓶状态标识牌。

    6、选用合适的管材。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块、氨气、氢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

    7、移动气体钢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体钢瓶。

    8、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注意有无漏气、压力表读数等,防止气体外泄和设备过压。

    9、开启气体钢瓶时,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后,先关闭总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开关减压器、总阀和止流阀时,动作必须缓慢,防止产生静电。

    10、若发现气体泄漏,应立即采取关闭气源、开窗通风、疏散人员等应急措施。切忌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时开关电源。

    11、气体钢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的剩余压力。

    12、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七、设备设施安全

    (一)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总体要求

    1、进入实验室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入实验室使用和操作仪器设备。

    2、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掌握仪器设备基本知识和危险事故发生应急处理措施;实验前须阅读相关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操作指南,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3、准确掌握仪器各个按钮的位置及作用,以便在紧急情况下立即停止操作。

    4、操作高速运转类设备一般情况下不应戴手套,应使用专用工具操作的地方不得用手直接操作。

    5、认真做好各项实验操作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6、高温、高压、高转速等特种设备应有使用维修记录,操作规程应上墙。

    (二)高温设备

     

    1、高温设备包括:明火电炉、电阻炉、恒温箱、干燥箱、水浴锅、干浴锅、电吹风等。

     

    2、使用高温设备,必须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时人员不得离岗,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3、加热、产热仪器设备需放置在阻燃的、稳固的实验台上或地面上,不得在其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或杂物。

    4、禁止用电热设备烘烤溶剂、油品、塑料筐等易燃、可挥发物。若加热时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应放在通风柜中进行。

    5、应在断电的情况下,采取安全方式取放被加热的物品。

    6、实验室不允许使用明火电炉。

    7、使用电热枪时,不可对着人体的任何部位。

    8、使用恒温水浴锅时应避免干烧,注意不要将水溅到电器盒里。

    9、使用电吹风和电热枪后,须进行自然冷却,不得阻塞或覆盖其出风口和入风口。

     

    (三)高转速设备

    1、对于高转速设备,对使用者有培训要求,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黄色),并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

    2、实验室常用的高转速设备是高速离心机,高速离心机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高、超速离心机要求定期检查维修,使用者应详细记录实验状态及维修情况。

    3、高速离心机必须安放在平稳、坚固的台面上。启动前应确认盖好离心机顶盖后再接通电源。分离结束后,先关闭离心机,待离心机停止转动后,方可打开离心机盖,取出样品,不可用外力强制其停止运动。

    4、离心管安放要间隔均匀,确保平衡,且工作人员须保持安全距离。

    5、离心机单次操作时间一般为1-2分钟,在此期间实验者不要离开,避免出现无人看管的情况。

    6、使用离心机时应避免穿戴宽松的衣物、领带等,长发需注意盘好,防止被卷入离心机。

    7、实验结束后,先关闭电源,在设备完全停止运转后再打开设备,取出离心管。

     

    (四)机械加工设备

    机械加工设备的运行过程中,易造成切割、被夹、被卷等意外事故。

    1、对于冲剪机械、刨床、圆盘锯、堆高机、研磨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应有护罩、套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2、对车床、滚齿机械等高度超过作业人员身高的机械,应设置适当高度的工作台。

    3、佩戴必要的防护器具(工作服和工作手套),束缚好宽松的衣物和头发,不得佩戴长项链,不得穿拖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五)冰箱(冰柜)

    实验室存放化学易燃物质的冰箱(冰柜),一般使用年限为 10年。超过使用年限的,每年须对其做性能及安全状况检查,确保其安全方可继续使用。

    1、冰箱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处,周围不得有热源、易燃易爆品、气瓶等,且保证有稳定的散热空间。

    2、化学类易燃物质应存放在防爆冰箱中,并在冰箱(冰柜)外粘贴警示标识;冰箱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标识明确(包括品名、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

    3、存放易挥发有机试剂的容器必须加盖密封,避免试剂挥发至冰箱内积聚。

    4、存放传染性病原微生物的冰箱应配备相应的锁具并粘贴警示标识。

    5、存放强酸、强碱及腐蚀性的物品必须选择耐腐蚀的容器,并且存放于托盘内。

    6、存放于冰箱内的试剂瓶、烧瓶等重心较高的容器应加以固定,防止因开关冰箱门时造成倒伏或破裂。

    7、食品、饮料严禁存放于实验室冰箱内。

    8、若冰箱停止工作,必须及时转移化学药品并妥善存放。

    (六)通风柜

    1、通风柜内及其下方的柜子不能存放化学品。

    2、使用前,检查通风柜内的抽风系统和其他功能是否运行正常。

    3、应在距离通风柜内至少  15㎝的地方进行操作;操作时应尽量减少在通风柜内以及调节门前进行大幅度动作,减少实验室内人员移动。

    4、切勿储存会伸出柜外或妨碍玻璃视窗开合或者会阻挡导流板下方开口处的物品或设备。

    5、切勿用物件阻挡通风柜口和柜内后方的排气槽;确需在柜内储放必要物品时,应将其垫高置于左右侧边上,与通风柜后面隔空,以使气流能从其下方通过,且远离污染产生源。

    6、切勿把纸张或较轻的物件堵塞于排气出口处。

    7、进行实验时,人员头部以及上半身绝不可伸进通风柜内;操作人员应将玻璃视窗调节至手肘处,使胸部以上受玻璃视窗所屛护。

    8、人员不操作时,应确保玻璃视窗处于关闭状态。

    9、若发现故障,切勿进行试验,应立即关闭柜门并联系维修人员检修。定期检测通风柜的抽风能力,保持其通风效果。

    10、每次使用完毕,必须彻底清理工作台和仪器。对于被污染的通风柜应挂上明显的警示牌,并告知其他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七)应急设备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及使用应急设备工具。如需使用时工作人员使用完后,将工具归放到原位。

    2、应急设备由专人保管,负责检查,维护保养和添置。保持完好有效。

    3、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

    4、对应急设备做好及时的安检,保证持续使用性。

    5、配备器材,配备工具箱,灭火器,棉被,阀兰,雨鞋,铁锹,堵漏工具,消防服,安全帽。

     

     

     

    八、常用应急电话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6402110/8110;6470110/8025

    党政办:6402306/8008

    实验实训中心:6402420/8023

    教务处:6402407/8009

    校医院:13514550366

    总务处:6402415/8012

    火警:119

    急救电话:120

    公安部门:110

    牡丹江市应急局值班电话:6177110

     

    九、常见安全标志

     

     

     

     

     

     

     

    附录: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I学生实验实训守则

    一、必须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实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实训时,应预先请假,并向教师申请安排补做,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每次实训前,应按教师要求预习实训指导,明确实训目的、方法、步骤,熟悉安全操作须知,同时复习有关教材内容,并完成预习作业。

    三、自觉维护实验室的安静、整洁、卫生。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严禁抽烟、吃喝;严禁在设备、桌椅和墙壁上乱刻乱画;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四、认真听取教师讲解操作要点,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动用仪器设备,不准做规定实训内容以外的其它活动。

    五、实训前应仔细检查清点本组所用的仪器设备及材料用具和化学药品,如发现设备故障,材料用品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

    六、实训中应认真观察和分析现象,如实记录实训数据,不得弄虚作假,拼凑数据。

    七、及时认真完成实训报告,无故不交实训报告者,本次实训不计成绩,并在实训总成绩中扣除相应分数;补做、重做者,须经教师允许后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对于实训成绩不及格或实训报告不全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

    八、实训中要注意安全,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实训,要回收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和丢弃;保持环境卫生,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和药品、试剂、元件等。

    九、实训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好材料、药品和用具,摆放整齐,将仪器设备恢复到实验前的状态和位置,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清洁实验台面,打扫室内卫生,关好水、电、气和门窗,经实验指导老师检查认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十、若发生遗失、损坏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动用其它仪器设备而导致损坏甚至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实训资格、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实训实习班实行值日生轮流制度,由班干部安排。

     

    II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344号令,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令,2013645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室(基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要求,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定期、不定期组织或者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各系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教育与准入的落实等情况,并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学院、系(部)、实验实训室“三级联动”全员参与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各单位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单位专业、课程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六条 各系部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特点,明确各教学实验室、基地的安全负责人与各房间的安全卫生责任人。每位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均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教学主任(基地主任)一般应为其实验室安全直接负责人,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和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实验教师和管理员(包括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制度的落实。安排并督促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

    (三)督促并落实实验室的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四)督促实验教师在实验开始前对本课程可能涉及的安全知识的讲解,对学生的规范操作和一般事故的预防处理办法的演示,并密切关注学生实验情况。督促并落实实验指导教师有在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

    (五)组织、督促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检查与整改。

    第八条 各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好实训室仪器设备、试剂、备品,做到账目清楚。

    (二)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保养或维修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三)参与实训耗材采购计划编制,为教师准备实训课的用品,参与实训指导。

    (四)认真搞好室内整理及清洁卫生等内务工作。

    (五)做好实训室各项工作记录。

    (六)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防火、防水、防盗、防毒等)。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单位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和《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危险废弃物处理按照《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撤销应由各单位向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内容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微生物或动物种类、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师资队伍情况、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废物处理办法等,学院审核批准后,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要求,必要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保无害的或降低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院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使用仪器设备时,应按操作规程操作。实训前先检查用电设备,再接通电源;实训结束后,先关仪器设备,再关闭电源。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出现焦糊味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及时上报总务处(或财务处)维修。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训室所在的建筑应根据国家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实训室内部必须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实训室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从有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实训室新建、改建竣工后,新的用电系统由学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实训室内用电炉、电加热器取暖。

    实训室内不能有裸露的电线头;如有裸露,应设置安全罩;需接地线的设备要按照规定接地,以防发生漏电、触电事故。如遇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触电者分离,再实施抢救。

    实验室要做到人走断电。学生实训结束后、教师下班前,责任人必须切断电源。实训室人员暂时离开实训室或遇突然断电,应关闭电源,尤其要关闭加热电器的电源开关。双休日和节假日,各实训室责任人必须切断各室电源,保证节假日不出意外事故。

    各系部安全员和实训室责任人必须定期巡查,检查实训室内外场所的电线、插座、灯头、开关及其它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和防止电器设备及线路问题而发生触电或断线伤人等事故。

    第十五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必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实训室要保持整洁,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要保持畅通。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沫布、沾油工作服、手套、试纸等要及时处理。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按规定确保安全后方可使用。电源开关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堆放杂物,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电器线路、仪器设备发现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检修。电器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根据不同类型实验室使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十六条 安全防护。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各部门及监管单位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实训室进行经常性的“四防”(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安全检查,重点监控机房、机电车间、贵重仪器设备存放场所、危化品存贮使用场所、油气存贮使用场所、供电线路及设施等重点易燃易爆部位,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单位应当有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训档案完整。

    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利用新媒体(QQ、微信等平台)培训、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凡在本单位实验实训室进行学习和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各单位从事特殊岗位、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专业特点,要求实验、实践指导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中实验室安全的指导。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单位应参加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也可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准入标准不能低于学院的标准。参加并通过学院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一条 将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纳入新生入学、新教工培训项目,是新生入学、新教工入职的必经程序。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制度与通过标准由实验实训中心制定并发布。学生未通过不得进入实训室,新教工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试。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应根据学院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院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有督查指导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的权利,对整改不力的,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行使禁用权,必要时上报学院安委会。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检查组要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超出整改时间未整改到位的或达不到实验室安全条件的实验室,一经认定,要暂停使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院的整体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III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院教发〔20131号   (20179月修订)

    日期:20129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及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八大类。

    第三条 凡我院从事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统一领导。各系主任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管理员和当期任课教师为具体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在学院安委会办公室(保卫处)指导监管下、实验实训中心履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职能。学院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处置过程备案和政策制订等工作。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办理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申报、购买等手续,同时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液等的定期回收处置。

    第八条 各系部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的管理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各级使用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教师上课前对学生进行培训,当期任课教师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师生必须提前进行培训,纳入成绩考核范畴,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教育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化学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十条 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和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药品间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本帐、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第十七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八条 对危险化学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十九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 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品由学院归口管理,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发许可证后统一申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必须到定点厂家购买。

    第二十四条 领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应填写“申请报告单”和“使用记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指定的经各单位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报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报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七条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倒。

    第二十八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装混运。

    第二十九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三十一条 剧毒物品必须专人、专车采购和装运。

    第三十二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在运输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批量采购原则上由供货方送货上门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负责解释。

     

     

     

     

     

     

     

     

     

     

    IV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训室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实训室病原微生物在采集、贮存、运输、实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必要事故及由此引发的公共安全事故,保护实训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91号)、《高致病性动物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病原微生物实训室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训活动的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实训活动,是指实训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与范围

    第四条 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或称病原体。病原体中,以细菌和病毒的危害性最大。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国家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属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国家根据实训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训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训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与上述的第四类、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一级、二级实训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训活动。三级、四级实训室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训活动前必须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并应获得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训室证书。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实训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时,必须提交致病微生物的风险评估报告,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其申请报告必须经过实训室负责人、系主任、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院长办公室、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需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参照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七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第四章 制度与管理

    第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训室设立单位负责该实训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训室负责人和任课教师为实训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训室日常和教学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严防扩散、泄漏,对人类和动物造成感染。

    第九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必须有专门加锁设备贮藏,严防扩散、失窃。未经报告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运输、接收、赠送和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第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编制相应的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生物安全手册(包括生物安全、化学品安全及生物、化学品废物处理等),制定严格的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训室人员培训制度、实训室准入制度、实训室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健康医疗监督制度、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实训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卫、防盗、防火制度等)等。

    第十一条 各相关病原微生物实训室从事的实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训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编制本实训室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训室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训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实训室消毒规程、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规程、实训紧急情况处理规程等。各分院主任应当指定经培训的专人监督检查实训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各相关系部和病原微生物实训室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生物安全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病原微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训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 次。

    第十三条 各病原微生物实训室应每年定期对从事实训活动的教职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训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常规现场检测。在移动、检修和更换高效过滤器后也要进行必要的检测。

    第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训室必须建立实训活动档案,包括实训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训原始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

    第十六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实训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实训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训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训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一旦发生感染事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立即报告,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从事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它废物进行有效处置,防止环境污染。具体可参照《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训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四章  责任与奖罚

    第十九条  凡从事上述病原微生物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因违反操作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并限期改正,相关情况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凡从事上述病原微生物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有关人员或管理者,因玩忽职守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遵纪守法,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病原微生物实训室操作规程进行实训活动,全年无事故发生的实训室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并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V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因处置不当污染环境,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保护师生与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师生员工都对保护环境负有责任。坚持“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师生环保意识。

    第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建设与监督执行、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调、与环保部门及相关企业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设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中转站并负责其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中转站的防火、防盗及防破坏等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杜绝“直排、偷排”现象,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各系(部)应严格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须加强安全与环保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实验室废弃物的危害性,并掌握收集、储存、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第八条 产生和排放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申报、收集、储存、转运、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弃物的防治

    第九条 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生物制品等污染物排放频繁、可能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保证废弃物达标排放。

    第十条 实验室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将废弃物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禁止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仪器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四章 收集与存放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验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发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废弃物收集容器至各系(部),容器按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重金属废液、酸废液、碱废液)及固体废物分类循环使用。

    第十四条 废液容器为HDPE材质的5L10L20L的方(圆)桶,使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圈,外盖能严丝合缝,使用时不可盛装过满,须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废液收集容器须粘贴《实验室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实验室名称、房间号、废液种类、性质等信息,同时,各系部还应建立对应的实验室废弃物暂存记录台账,对每次倒入废液的名称、主要成分、性质以及该批次废液的处理时间进行登记。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第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将废弃物收集密封,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防止外包装破损,并加以标注。

    第十八条 医药生物废物应进行高压灭菌或消毒药水24小时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尖锐性器械用专用方盒盛放并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需高压灭菌;动物尸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

    第十九条 在危险废弃物未统一处置前,各单位必须妥善管理,按以下要求存放:

    1、原则上要求集中存放,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的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确实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可临时存放于实验准备室内合适位置。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制毒、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严格管理。

    3、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要求在冰柜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字样,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第五章 危险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条 各系(部)每年年末向实验实训中心申报次年的危险废弃物产生情况及处置计划,由实验实训中心统计汇总后报省(牡丹江市)环保局。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登记,建立处置档案。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实验室名称、日期、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弃物由学院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储存、利用、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在年度预算中设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专项经费,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各单位危险废弃物产生年度计划统一申报处置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查备案。

    VI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全院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促进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有效地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对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剧毒品、放射源和特种设备的使用者须参加专业培训。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我院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所有师生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教师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包括培训内容、考试题目的设计、审核,考核落实情况的监督等);各系部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 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和考试、学生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学生信息的管理和存档等)。

    第五条 培训内容为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颁布的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学院发布的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学生实验实训守则、岗位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危险实验步骤及防护、消防器材使用和演练等。

    第六条 新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在从事实验前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各系部负责人要与实验室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要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并存档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VII实训室(基地)安全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学习了实验室安全知识,参加了系部(实训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实验室安全考试中成绩合格。

    本人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学院、系部(基地、中心)和实训室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不断加强实训室安全知识的学习,掌握实验和仪器设备的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操作规程;

    3)了解所进行实训的潜在危险性和应急处置方法,在实训实习中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如因自身违反相关规定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系部专业:

    学号:

    身份证号:

     

     

    说明: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人、系部(存档)各存一份,请用签字笔或油性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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