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焊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三级动火”手续。进行焊割作业时,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指派监护人员。
3、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如面罩、手套、安全鞋等。
4、作业场所应设备防护挡板,防止焊花四溅或对其他人员的电弧辐射伤害。动火设备和运行设备应有效隔离,如管道上用盲板,加封头塞头,或拆掉一节管子的防范办法。
5、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进行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环境采取清理、遮挡等安全措施。
6、对于禁火区内需要动火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应从主体上拆下,移至安全处动火检修。
7、电焊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或接零。
8、使用气瓶要谨慎,不要砰撞、抛掷,乙炔瓶、氧气瓶的防止回火器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9、使用中的气瓶应垂直存放,与明火等热源的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5米。
10、不应在潮湿或雨雪天气等环境下进行焊接作业,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11、在进行焊割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操作。需要动火的设备或在狭小仓库内作业时,凡有条件打开的锅盖、人孔、料孔等,必须立即打开,要加强通风,避免有害气体对人体造成危害。
12、盛装过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窗口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采取清洗、置换等安全措施,经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才可进行焊割作业。
13、严禁焊割密闭容器。
14、焊割作业结束前,应对作业地点进行清理。凡发现火星或还在冒烟的焊渣,要用水将火星扑灭,不留后患。
焊接切割作业“十个不准”
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者,不准焊割;
2、在重点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3、在容器内作业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准焊割;
4、不了解焊件内部情况的,不准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窗口管理未经彻底清洗的,不准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的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7、对承压管道或密闭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8、焊割场所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理或无安全措施的,不准焊割;
9、在禁火区内未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10、周围有与焊割明火操作相抵触的人员作业时,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