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实验室安全 > 在线学习 > 正文 在线学习
    兽医实验室人员常用技术知识点(一)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1-03-29

    兽医实验室人员常用技术知识点(一)

    一、动物防疫法规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责:

    依法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2、我国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农业部颁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为4类,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划分标准如下: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如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牛海绵状脑病病原。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如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如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结核分支杆菌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3、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4、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有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5、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3类.各类疫病的界定是: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6、我国一类动物疫病有17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7、我国二类动物疫病主要有7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梨形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

    猪病(12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

    马病(5种):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虫病。

    禽病(18种):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兔病(4种):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蜜蜂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

    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8、我国三类动物疫病主要有71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牛病(5种):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绵羊和山羊病(6种):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

    马病(5种):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病(4种):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

    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

    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

    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

    败血金黄杆菌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等。

    9、农业部发布的人畜共患病名录的病种有26种:

    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疽、野兔热、大肠杆菌病(O157 : H7)、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Q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

    10、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

    11、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如牛瘟、牛肺疫。

    12、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1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14、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15、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病例的,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赴现场进行核实。

    17、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不少于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等调查核实。确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18、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是否有人员感染、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19、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口蹄疫I级(特别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5个以上(含)省份连片发生疫情;

    2)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农业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口蹄疫II级(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地(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疫毒引发的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它重大口蹄疫疫情。

    22、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23、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为:

    1)当地的饲养环境。

    2)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

    3)交通因素。

    24、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25、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26、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27、《动物防疫法》第九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是依法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28、《动物防疫法》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界定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29、《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30、《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2)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31、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

    32、兽医实验室是指一切从事兽医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

    3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2004年由国务院颁发的。

    34、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以及流行状态并考虑是否具有有效的预防治疗措施等因素,将病原微生物分为4类。

    35、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行分级管理。

    36、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防护水平最低,四级最高。

    37、以BSL-1、BSL-2、BSL-3、BSL-4表示从事体外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38、以ABSL-1、ABSL-2、ABSL-3和ABSL-4表示包括从事动物活体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39、BSL-4、BSL-3 和ABSL-3、ABSL-4实验室应当通过国家认可。

    40、一类和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41、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42、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实验可以在BSL-2实验室中进行。

    43、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毒禽流感灭活材料实验,可以在BSL-2实验室中进行。

    44、开展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毒禽流感病毒分离培养应该在BSL-3实验室中进行。

    45、开展口蹄疫病毒 、高致病毒性禽流感病毒动物实验活动应该在ABSL-3实验室中进行。

    46、二、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开展未经培养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感染性材料试验。

    47、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的培养及动物接种等实验活动必须报农业部审批。

    48、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有生物安全柜、洗眼器、高压蒸汽灭菌器等生物安全设备。

    49、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50、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51、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52、人畜共患病是指在脊椎动物与人类之间自然传播感染的疫病。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真菌、原生动物和内外寄生虫等,可通过直接接触或节肢动物、啮齿动物为媒介以及病原污染的空气、水等传播,重要者为炭疽、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狂犬病、口蹄疫及旋毛虫病等。

    53、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处理病原微生物、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材料或寄生虫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以确保实验对象不对人和动物造成生物伤害,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如在实验室和动物实验室的设计与建造、使用个体防护装置、严格遵守标准化的工作及操作程序和规程等。

    54、物理防护设备:是用于防止病原微生物逸出和对操作者实施防护的物理或机械设备。

    55、实验室初级物理防护屏障(一级防护)包括各级生物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器具。

    56、实验室主要的初级生物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有个人防护用品(服装、手套、帽子、口罩等)、生物安全柜等。

    57、气溶胶是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粒径为0.001-100μm的固体、液体微小粒子形成的胶溶状态分散体系。

    58、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59、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60、动物病料的跨省航空托运手续需要(1)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法律法规规定;(2)持有出发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动物病料准运证书》;(3)托运人须接受危险品航空动输训练,并持有有效证件。

    61、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3)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62、运输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时,包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农业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63、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4、菌(毒)种和样品及动物病料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接受危险品航空运输训练,并持有有效证件。

    65、菌(毒)种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

    66、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67、根据《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68、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69、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通常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及仪器使用说明、记录表格等文件。通过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可实现对实验室安全运行状态的控制、监督和记录,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70、生物安全管理手册提出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方针、管理目标、组织结构,规定了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各个要素和管理要求,如对生物传染性样本的保存、运输,及实验室设备的消毒和清洁、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工作,以及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消防安全、电气安全、化学品安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说明,是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为一级文件。

    71、生物安全程序文件依据实验室活动的目的、范围和职责,规定了工作流程中生物安全事宜及要求,是生物安全管理手册的支持性文件,为二级文件。

    72、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是实验室具体工作中,依据生物安全要求制定的技术文件,包括实验操作细则、设施设备标准操作规程、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操作规程等作业性文件,为配套性文件。

    73、生物安全记录、表格等为辅助性文件,规定了必须记录的生物安全工作事项,如实验室的人员培训、实验活动、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检查记录等。

    74、实验室管理层应对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全部活动进行评审,包括设施设备的状态、人员状态、实验室相关的活动、变更、事件、事故等。

    75、微生物危害评估是对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可能给人、动物和环境带来的危害所进行的评估。

    76、当实验室活动涉及致病性生物因子时,实验室对微生物的致病性和毒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宿主范围;所引起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疾病的传播媒介;动物体内或环境中病原的量和浓度;排出物传播的可能性;病原在自然环境中的存活时间;病原的地方流行特性;交叉污染的可能性;获得有效疫苗、预防和治疗药物的程度等。

    77、实验室的废弃物包含废气、废液和固形物等,废弃物的处理方法主要有如高压灭菌、化学消毒、熏蒸、γ-射线照射或焚烧等。

    78、BSL-2实验室经常性危险废弃物:

    1)可能带有病原的样本:血清、组织、尸体、培养基、培养液、疫苗;

    2)检测使用的物品:滴头、离心管、试管、注射器等;

    3)个体防护用品:手套、口罩、防护服等。

    79、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的原则:

    1)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物的危险减至最小;

    2)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3)只可使用被承认的技术和方法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

    4)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80、BSL-2实验室内的个体防护用品包含防护帽、护目镜、口罩、工作服、手套等。个体防护用品接触病原微生物过后应当作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通常选用高压高温、化学消毒、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81、BSL-2实验室涉及的常用危险标识:

    生物危险、有毒有害、腐蚀性、辐射、刺伤、电击、易燃、易爆、高温、低温、强光、振动、噪声、动物咬伤、砸伤等。

    82、BSL-2实验室的标准操作:

    1)工作一般在操作台面上进行,采用微生物的常规操作和特殊操作。

    2)工作区内禁止吃、喝、抽烟、用手接触隐形眼镜和使用化妆品。食物应在专门设计的工作区外的柜内或冰箱内贮藏。

    3)使用移液管吸取液体,禁止用嘴吸取。

    4)操作传染性材料后要洗手,离开实验室前脱掉手套并洗手。

    5)制定对利器的安全操作对策。

    6)所有操作均须小心,以减少实验材料外溢、飞溅、产生气溶胶。

    7)每天完成实验后对工作台面进行消毒。实验材料溅出时,要用有效的消毒剂消毒。

    8)所有培养物和废弃物在处理前都要用高压蒸汽灭菌器消毒。消毒后的物品要放入牢固不漏的容器内,按照国家法规进行包装,密闭传出处理。

    9)昆虫和啮齿类动物的控制应参照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10)妥善保管菌、毒种,使用要经负责人批准并登记使用量。

    三、实验室认证认可和管理制度

    83、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颁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

    84、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1)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2)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3)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4)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5)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6)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85、国家鼓励实验室取得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86、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87、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88、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89、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为依据,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施评审。实验室认可根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进行评审。

    90、实验室应当建立标准化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管理体系文件摆放在明显位置, 易于日常工作时查阅。

    91、实验室所有管理体系文件都应该受控,受控的文件应有控制编号。

    92、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由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技术记录表格及质量记录表格等质量文件组成。

    93、实验室质量管理方针:

    科学、及时、准确。

    科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检测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选用匹配的仪器设备,确保检测方法的科学性。

    及时:做好检测用药品试剂的储备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

    准确:检测报告以准确无误为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94、实验室质量管理目标:

    建立并实施完善的质量体系,确保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检测中的重大事故率为零,检测报告无数据或结论性差错。

    95、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是为贯彻实验室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编制的、适应检测工作需要和保证检测质量的、本实验室员工必须遵守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各个要素和管理要求,为一级文件。

    96、质量管理程序文件是质量管理手册的支持性文件,为满足检测质量要求,描述了检测的各个环节、过程,以确保所有过程受控。为二级文件。

    97、作业指导书是检测工作的技术文件,是程序文件的细化。它包括检测方法、检测实施细则、各类设备操作规程等详细的操作文件。为配套性文件。

    98、技术记录表格及质量记录表格等为辅助性文件,是质量控制和检测工作全过程的记载。它是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检测工作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同时也是持续改进的依据。

    99、每次检测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复检再现。

    100、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病料采集、保存及运输制度,实验室卫生安全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操作规定,实验记录、检验报告审核制度,实验室样品管理制度,菌(毒)种管理制度,实验室剧毒药品管理领取使用制度,实验室废弃物及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101、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当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

    102、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有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103、实验室应建立检测样品的唯一性标识,避免样品和记录出现混淆。

    104、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原始记录应当包括的基本信息:

    检测日期;样品名称(样品种类)、数量、编号;检测结果;依据的方法和标准;试剂名称、批号;仪器设备名称、编号;环境条件(环境温度、湿度等);检验人员、校核或审核人员等。

    105、检测人员在填写检测记录时如遇记录错误确需更改时,应由项目检验人员在原始记录的错误字符上划上二横,将正确的字符填在上方并盖上更改人章或更改人的签名。不得采用涂改、粘贴等方式,以致辨认不清原有的字符。

    106、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对检测标准进行定期查新,以保证检测标准的时效性。

    107、用于实验室检测的试剂,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确认,证明能够满足检测方法规定的要求。

    108、PCR实验室应当严格分区,一般分成试剂配制区、核酸(样品)提取区、PCR扩增区、PCR扩增结果检测(电泳)区等4个区。

    109、实验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四、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规范

    110、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特征性临床症状:

    急性发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潜伏期从几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脚鳞出血,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鸭、鹅等水禽可见神经和腹泻症状,有时可见角膜炎症,甚至失明;产蛋突然下降。

    111、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临床诊断指标:

    1)急性发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

    2)脚鳞出血;

    3)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

    4)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5)明显的神经症状(适于水禽)。

    112、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血清学诊断指标:

    未免疫禽H5 或H7 的血凝抑制(HI)效价达到24及以上,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试验(AGID)阳性。

    113、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理诊断指标:

    1)消化道、呼吸道粘膜广泛充血、出血;腺胃粘液增多,可见腺胃乳头出血,腺胃和肌胃之间交界处粘膜可见带状出血。

    2)输卵管的中部可见乳白色分泌物或凝块;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

    3)脑部出现坏死灶、血管周围淋巴细胞管套、神经胶质灶、血管增生等病变;胰腺和心肌组织局灶性坏死。

    114、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判定标准:

    在临床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且符合以下病原学指标之一的可判定为疑似病例:

    1)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检测,结果H5 或H7 亚型禽流感阳性; 

    2)通用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荧光RT-PCR)检测阳性;

    3)神经氨酸酶抑制(NI)试验阳性。

    115、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学诊断指标:

    1)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检测,结果H5 或H7 亚型禽流感阳性;

    2)通用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荧光RT-PCR)检测阳性;

    3)神经氨酸酶抑制(NI)试验阳性;

    4)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或用0.2mL 1:10无菌感染流感病毒的鸡胚尿囊液,经静脉注射接种8只4-8周龄的易感鸡,在接种后10天内,能致6-7只或8只鸡死亡,即死亡率≥75%。

    116、口蹄疫的流行病学特点:

    1)口蹄疫病毒侵害多种动物,偶蹄兽易感。家畜以牛易感,(奶牛、牦牛、犏牛最易感,水牛次之),其次是猪,再次为绵羊、山羊和骆驼。仔猪和犊牛不但易感且死亡率高。野生动物中黄羊、鹿、麝和野猪也感染发病;长颈鹿、扁角鹿、野牛和瘤牛等都易感。

    2)传染源主要为潜伏期感染及临床发病动物。感染动物呼出物、唾液、粪便、尿液、乳、精液及肉和副产品均可带毒。康复期动物也可带毒。

    3)易感动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生殖道和伤口感染病毒,通常以直接或间接接触(飞沫等)方式传播,或通过人或犬、蝇、蜱、鸟等动物媒介,或经车辆、器具等被污染物传播。如果环境气候适宜,病毒可随风远距离传播。

    117、口蹄疫的特征性临床症状:

    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

    118、口蹄疫的主要病理变化:

    (1)消化道可见水泡、溃疡;

    (2)幼畜可见骨骼肌、心肌表面出现灰白色条纹,形色酷似虎斑。

    119、口蹄疫的临床诊断指标:

    (1)牛呆立流涎,猪卧地不起,羊跛行;

    (2)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

    (3)发病后期,水泡破溃、结痂,严重者蹄壳脱落,恢复期可见瘢痕、新生蹄甲。

    (4)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成年动物死亡率低,幼畜常突然死亡且死亡率高,仔猪常成窝死亡。

    120、猪瘟的典型症状:

    1)发病急、死亡率高;

    2)体温通常升至41以上、厌食、畏寒;

    3)先便秘后腹泻,或便秘和腹泻交替出现;

    4)腹部皮下、鼻镜、耳尖、四肢内侧均可出现紫色出血斑点,指压不褪色,眼结膜和口腔黏膜可见出血点。

    121、猪瘟在病理学诊断上肉眼可见典型病变:

    1)淋巴结水肿、出血,呈现大理石样变;

    2)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3)全身浆膜、黏膜和心脏、膀胱、胆囊、扁桃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脾脏边缘出现梗死灶;

    4)脾不肿大,边缘有暗紫色突出表面的出血性梗死;

    5)慢性猪瘟在回肠末端、盲肠和结肠常见“钮扣状”溃疡。

    122、猪瘟的净化原则:

    对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的种猪定期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检测阳性猪及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逐步进行净化。

    12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临床症状:

    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124、马传染性贫血(简称马传贫)的临床特征:

    急性型高热稽留,亚急性型呈间歇热,慢性型不规则发热,但发热时间短;隐性型无可见临床症状,体内长期带毒。

    125、炭疽的典型症状:

    1)呈急性经过,多以突然死亡、天然孔出血、尸僵不全为特征。

    2)牛体温升高常达41以上,可视黏膜呈暗紫色,心动过速、呼吸困难。

    3)猪多为局限性变化,呈慢性经过,临床症状不明显,常在宰后见病变。

    126、猪链球菌病有以下几个病型:

    败血症型、脑膜炎型、淋巴结脓肿型、关节炎型等。

    127、根据《马立克氏病防治技术规范》,马立克氏病的实验室诊断方法:

    病原分离鉴定、组织病理学诊断、琼脂扩散试验。

    128、马鼻疽的实验室诊断方法:

    鼻疽菌素点眼法、鼻疽菌素皮下注射法、鼻疽菌素眼睑皮内注射法、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129、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时,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应采集病料并送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疑似诊断,再送至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130、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31、口蹄疫疑似疫情处置方法:

    1)对疫点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2)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132、口蹄疫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1)口蹄疫的疫点是指发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2)口蹄疫疫区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

    3)受威胁区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133、确诊为口蹄疫疫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1)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2)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易感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所有易感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关闭家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畜进出疫区及产品运出疫区;

    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对易感家畜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134、口蹄疫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

    2)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135、应用深埋法对口蹄疫病死牲畜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具体方法:

    1)选址:掩埋地应选择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村庄、饮用水源地、河流等。避免公共视线。

    2)深度:坑的深度应保证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被掩埋物的上层距地表1.5米以上。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3)焚烧:掩埋前,要对需掩埋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实施焚烧处理。

    4)消毒: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焚烧后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品喷洒消毒。

    5)填土:用土掩埋后,应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6)掩埋后应设立明显标记。

    136、对患口蹄疫或疑似口蹄疫的动物应采取电击、药物注射等无出血的扑杀方法进行扑杀。

    137、封锁的疫区解除封锁的条件: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例如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

    138、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诊断4级程序:

    专家临床初步诊断,省级实验室确认疑似,国家参考实验室毒型鉴定(确诊),农业部最终确认和公布。

    139、当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应扑杀疫点和疫区内的所有禽类。

    140、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1)疫点: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5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30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141、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对疫点应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142、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对疫区应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按规定扑杀疫区内所有家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禽类产品。

    3)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所有与禽类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143、禽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应采取以下方法对疫点进行紧急防疫消毒:

    1)对圈舍及场地内外采用喷洒消毒液的方式进行消毒,消毒后对污物、粪便、饲料等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再用消毒液以喷洒方式进行彻底消毒,消毒完毕后再进行清洗;不易冲洗的圈舍清除废弃物和表土,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2)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木质工具及塑料用具采取用消毒液浸泡消毒;工作服等采取浸泡或高温高压消毒。

    3)污水沟、水塘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4)在出入疫点的交通路口设立消毒站点,对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当严格消毒。

    5)对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6)每天消毒1次连续1周,1周以后每两天消毒1次。

    144、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家禽的尸体、产品及污染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式有深埋、发酵、工业化处理等。

    145、高致病性禽流感病禽及废弃物深埋无害化处理过程,应做到以下几点:

    1)选址应当避开公共视线,选择地表水位低、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及交易市场、村庄、饮水水源地、河流等地域。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2)禽类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3)饲料、污染物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146、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后,应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

    2)对未发病的相对独立圈舍的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3)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147、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148、按照《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免疫抗体检测方法为正向间接血凝试验(IHA)和液相阻断ELISA,使用合成肽疫苗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149、家畜群体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判定标准:

    家畜免疫21天后,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150、按照农业部规定,家畜个体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判定标准: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151、防控重大动物疫情24字方针: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

    152、根据《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血清学监测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如下:

    1)方法:血凝抑制试验(HI)。

    2)判定:弱毒疫苗,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鸡群免疫抗体转阳≥50% 为合格;灭活疫苗,家禽免疫 21天后,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153、按照《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血清学检测方法为ELISA。

    154、根据《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猪瘟免疫抗体监测方法为:抗体阻断ELISA和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

    155、按照《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活疫苗免疫28天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免疫抗体IRPC值>20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时为群体免疫合格。

    156、按照《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进行口蹄疫病原学检测时,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用RT-PCR方法进行检测。

    157、牲畜口蹄疫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的措施:

    1)样品要及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鉴定。

    2)扑杀阳性畜,必要时对同群畜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3)将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158、按照《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监测方法为RT-PCR或荧光RT-PCR。

    159、根据《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猪瘟病原学检测方法采用RT-PCR或荧光PCR方法、荧光免疫抗体方法。

    160、按照《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161、《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口蹄疫免疫程序为: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162、《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163、散养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为: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164、《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规模养猪场猪瘟免疫程序为: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165、根据《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小反刍兽疫免疫程序为: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166、布鲁氏菌病稳定控制标准,连续3年以上具备以下3项条件:

    1)羊血清学检查阳性率在0.1%以下、猪在0.3%以下;牛、鹿0.2%以下。

    2)抽检羊、牛、猪等动物样品材料检不出布鲁氏菌。

    3)患病动物全部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167、根据《2012年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以下情况下需进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怀疑或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

    2)怀疑或确认发生疯牛病等外来动物疫病时。

    3)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征出现明显变化时。

    168、根据《乳用动物健康标准》,对乳用动物的健康状况,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169、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规定,应对种用、役用动物开展以下疫病的监测(按照猪、牛、羊、马属动物、鸡、鸭、鹅等动物种类分别列举):

    猪: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

    牛:口蹄疫、结核、布鲁氏菌病、疯牛病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山羊/绵羊痘、痒病

    马属动物:马传贫、马鼻疽

    鸡:新城疫、禽流感

    鸭、鹅:禽流感

     

    上一篇:...........................生物安全..................................

    下一篇:离心机使用守则及使用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