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文件
院实发〔2020〕1号
实验实训室(基地)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安全管理,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院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系部实验实训室(基地)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各系部、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三条 各系部(实训中心)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学院安委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全院实验室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院各单位(部门)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等活动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是否落实;
(二)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准入制落实情况;
(三)安全制度及措施
(四)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防破坏等安全管理
(五)用电用水用气安全管理
(六)仪器设备操作安全管理
(七)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和废物处置管理
(八)环境安全、消防安全管理
(九)实验实训耗材管理
(十)节假日及假期安全管理
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各系部自排自查,学院各职能部门、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院安委会组织的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
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查,排查本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隐患台账,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
各单位(部门)自查每月进行一次。对排查出的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向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人及结果。
第九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措施,通知隐患所在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复查,同时将材料抄报学院安委会。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复查结果。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隐患所在单位(部门)要根据各级排查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单位(部门)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并由学院安委会确认后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由保卫处和实验实训中心督办,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取消备案。
第十四条 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汇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规范台帐,科学管理。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类型、地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