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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1-09-09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文

              院教发〔2013〕1号(20179月修订)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及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八大类。

    第三条 凡我院从事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院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统一领导。各系主任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管理员和当期任课教师为具体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在学院安委会办公室(保卫处)指导监管下、实验实训中心履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职能。学院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处置过程备案和政策制订等工作。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办理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申报、购买等手续,同时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液等的定期回收处置。

    第八条 各系部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管理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各级使用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教师上课前对学生进行培训,当期任课教师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师生必须提前进行培训考核,实行准入制,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应急、卫生、环保、教育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化学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十条 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和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随意调换岗位。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药品间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瓶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或同一柜内存放。

    第十六条 对易制爆物品、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本帐、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第十七条 原则上禁止剧毒化学试剂、药品的使用,严控易制爆、易制毒危化品的使用,确需使用的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余量退库,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八条 对危险化学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录,严加保管。

    第十九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 剧毒品、易制爆品、易制毒品由学院归口管理,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发许可证后统一申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必须到定点厂家购买。

    第二十四条 领用剧毒品、易制爆品、易制毒品,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填写“出入库记录”和“使用记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指定的书面申请人或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危险废弃物、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报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部门同意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六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报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七条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倒。

    第二十八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装混运。

    第二十九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三十一条 剧毒物品必须专人、专车采购和装运。

    第三十二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在运输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学院采购原则上由供货方委托有资质的车辆送货上门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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