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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1-04-05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文

     

    院教发〔2013〕2号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暂行)

     

    一、总则

    (一)学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现有的资产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保管、管用结合”的原则,我院的仪器设备实行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的院、系(部、中心)两级管理。实训中心是学院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职能部门,行使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的监管权、调配权;财务处资产科行使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账务、维修和报废等固定资产管理权限;各系(部)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行使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权、管理权、单位内部调配权。各使用单位按各自的权限、职责,管好用好仪器设备,既要充分发挥效益,又要做到安全、完好。

    (三)各二级管理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和账卡管理工作,各实验室专兼职管理员,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养护、保管、维修、借用、调拨、报损、报失、报废、帐卡物和技术资料管理等工作。为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仪器设备管理员不得频繁变更。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严格管理。

    (四)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改造直至报废等全过程中,依法采用行政的、技术的和经济的措施,实施有效管理,优化配置,保障安全与完整,提高综合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全院师生应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学的方针,提倡研制和改进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对参与研制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仪器设备的范围、计价和分类

    (一)范围

    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1.单价在800元及以上的所有仪器设备;

    2.单价虽50~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量同类仪器设备;

    3.凡自制、组装、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标准的,均按固定资产入账;

    4.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

    (二)计价

    1.新购入和调入的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

    2.自制按实际开支的经费计,经技术鉴定、审计核定后入账;

    3.无价调拨或赠送的仪器设备,能查明原值的按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参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4.仪器设备因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而增值时,按实支经费增升原仪器设备的价值,零件若被拆除或损毁就应减少相应原值;

    5.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价注销;

    6.因维修而更换的零部件应作维修记录,不增升仪器设备价值。

    (三)分类

    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目录”,属于本细则管理的大类有:

    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2工具、量具和器皿。

    三、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一)计划申报。学院年度购置计划要以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为依据,考虑现有设备及学院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认真编报。由各使用单位填写《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设备购置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处、室批准报实训中心核实汇总后,经院长办公扩大会论证后,报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进口设备,按国家规定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报。

    (二)仪器设备的采购,基层部门必须充分论证,按照量入为出、必需必要的原则,尤其是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及使用条件,科学论证,严格把关,采购后学院职能部门重点监控使用及管理情况。

    (三)自制的仪器设备,申报流程同上,申报时必须附有设计总图、技术设计可行性论证书(包括经费预算,与同类设备外购或委托加工的技术经济比较等)。试制结束并运行半年后,由自制单位、使用单位、实训中心、资产科及相关专家共同组织技术验收,验收合格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固定资产入账。

    (四)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轻易变更。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财务处统一安排,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一律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使用科研费及其它专款购置设备时,专款需先转入学院设备费账户。对已列入采购计划的某些特殊要求的,或需要通过特殊渠道联系的,可事先与财务处资产科联系,协商解决。

    (五)仪器设备到院后,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直接使用人、保管人共同参与完成,应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写出技术、质量验收报告;其生产厂家、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完好程度、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常规验收由资产管理科人员与使用单位和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严格按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对设备的数量、功能、技术性能逐项验收,写出验收报告,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合同中明确非我院自行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由供方派人来院安装、调试和验收。验收时,如发现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与资产科联系,以便在有效期内向供方提出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六)保修期内,使用单位不得拆修。

    (七)每年6月及12月份,资产科应将当期招标采购到位的设备一览表报实训中心、便于实训中心统筹上报录入教育部高校实验室管理平台。

    (八)新设备采购到位半年以后,职能部门定期进行抽检,检查使用及管理情况。

    四、仪器设备的账务处理

    (一)学院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分经费来源,产权归学院所有,均需通过本单位管理员到财务处资产科办理账务登记手续。

    (二)使用单位的管理员,应按期将印有统一设备编号标志的标签贴到相应的设备上,以便管理。

    (三)建立对账制度。为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物相符,资产管理部门与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账一次。管理部门每一年与实训室核对账物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四)仪器设备清退、移交。凡院内外调动工作及退休人员离岗,应主动到本单位管理员处办理仪器设备清退、移交手续,由本单位管理员出具证明后,到财务处资产科办理相应的仪器设备清退手续,有关部门方能办理离岗手续。

    (五)编号。分类号和编号是进行账务处理时的标志。分类号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固定资产分类及编号》规定编制;编号为进行计算机管理时的顺序号,有其唯一性,采用八位数字编码,前四位表示该仪器设备购置的年代,后四位表示该当年购入的时间顺序号。例如:20010123表示“2001年”购进的“第123件设备”。

    (六)管理员交接。使用单位的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并重新委派新的管理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科和实训中心,经两部门确认后,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做好账、物的交接工作。

    五、仪器设备借用和调拨

    (一)院外借用:学院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设备借出院外,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

    (二)院内借用:院内仪器设备允许协作共用,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效益,以提高利用率。借用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及时办理借用手续。借出和归还时,双方应当面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院管设备的借用,需经实训中心同意。

    (三)仪器设备运出校门时,必须凭实训中心或保卫处出具的证明,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四)对闲置多余的应积极联系调剂,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多余的仪器设备造册报实训中心,以便统一办理调剂手续,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对利用率低和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由实训中心负责与有关单位协商进行调拨。凡未经实训中心批准,资产科未办理转账的调拨,一律无效。

    六、仪器设备的常规管理

    (一)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修和保养制度,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好使用记录,建立设备档案。负责技术、安全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操作技能,熟悉设备的特点和维护保养知识,能排除一般故障。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完好程度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二)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

    (三)仪器设备严禁随意拆改,如因设备性能下降、结构落后、电器老化等原因确需拆改时,应事先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拆改结束后,要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及时调整账、卡。

    (四)安全保卫。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配合保卫处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一)建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赔偿制度,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家财产安全和完整的必要手段。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的教育,及时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二)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使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

    2.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管理人员批准擅自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3.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者。

    4.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者。  

    5.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  

    6.擅自将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者。

    7.因管理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8.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被盗、失火、水淹等责任者。  

    9.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者。

    (三)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属责任事故,均应赔偿。事故一旦发生,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报告实训中心和资产科,并积极配合作好调查分析工作,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四)赔偿规定:

    1.对单价在800~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损坏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40-8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10~4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5~10%计价赔偿;如果只是损坏的,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30~50%计价赔偿。

    2.对单价10000~5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20~8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5~2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1~5%计价赔偿;如果只是损坏的,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30~40%计价赔偿。

    3.对单价5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而报废的。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的按5~2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的按2~5%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的按1.5%计价赔偿;如果只是损坏的,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20~30%计价赔偿。

    4.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损坏丢失部分计算赔偿价值;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根据下降程度由主管部门、系(部)主任及相关专家协商定出合理计价;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分别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五)赔偿处理办法

    1.发生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故时,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实训中心和资产科。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的,应保持现场报主管部门或保卫处组织审查处理。

    2.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是:先由所属部门主管领导根据设备的贵重程度、损失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表现提出赔偿意见。仪器价值50000元以下的由系主任审批报资产管理科和实训中心审核备案。50000元以上的由系主任签字经资产管理科和实训中心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所有的审批原件由资产管理科存档,所属单位保存复印件。

    3.赔偿金的缴纳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本人的经济情况,分一次或分期缴纳。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缓期缴纳的申请,赔偿金额和办法确定之后2个月内缴纳赔偿款。对无故不按期缴纳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是教职工者从工资中扣除,是学生者毕业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八、仪器设备的维护与检修

    (一)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校正,发生故障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二)学院提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自己动手维修。学院内部不能维修的,应填报维修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和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科按职能负责落实。

    九、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及处理

    (一)报废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报废处理: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

    2.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无法弥补,不能正常使用,无法修复;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

    4.经过技术鉴定,属于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5.虽可使用,但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须永久拆散改作它用而变更原形;

    6.因技术进步、内容更新、国家标准改变、无使用价值、不易改作他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规定淘汰等。

    (二)报废程序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报废(报损)审批表(由学院资产科统一印制),经所在系、部、室批准后,送交资产管理科,由资产管理科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和领导组成的技术鉴定小组,对有关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资产科按管理权限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三)报废(报损)审批权限

    单价在5千元以下,根据技术专家组鉴定意见,由资产管理科批准;

    单价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经主管院长批准;

    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四)报废(报损)处理

    凡经批准报废(报损)设备,由资产管理科负责回收和处理,回收残值由学院财务处收款,并作相应账务处理,用作设备更新改造费用。报废物件处理,采用招标定价方式,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参与。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更不得中途截留回收款。

    十、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一)根据教育部《高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管理员应认真做好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设备档案。

    (二)教学科研一般性的技术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安装说明、各种技术图表、装箱单、保修单等主要技术数据,由各使用单位归档保存。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完成验收之后,除上述出厂技术档案之外,还应将订货合同及外运通知单、论证报告、上级领导批件、出厂检验证、商检凭证、索赔文件、公函、验收记录、安装操作规程等原始文件和文字记载,以及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使用记录、维护、保养、检修、故障排除记录等)送学院档案室存档。

    (四)已建档的大型仪器设备,经学院批准调出或报废后,其档案亦随机撤销,并报学院档案室备案。

    十一、附则

    (一)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二)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应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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